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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不得乱收费

1999-04-1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6日电(记者陆彩荣)正人先要正己,税务部门也不得乱收费。这是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出的有关通知中透露的重要信息。

为使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结案处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税务代理收费检查处理、取消收费项目检查处理以及税务机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检查处理等政策依据作出了明确界定。

《通知》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凡超出范围、标准及有关规定多收的保证金或押金,按乱收费查处。多收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利息要限期退还纳税人。

对于税务机关将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办理并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强制纳税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及自立收费项目的;税务代理机构未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强行服务的,均属乱收费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凡继续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或对已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收费的,按乱收费从严查处。

税务机关收取的证照、表、册工本费标准,须由国家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对自立收费项目、执行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未申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向企业收费的,均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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